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危险化学品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消除、减少和控制突发危险化学品事件的风险和危害,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08】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52号,2016年修改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9号)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第591号)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局令【2016】第88号);
8、《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2005年8月27日公布,2005年11月1日实施)
9、《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政办【2009】38号,2009年3月4日公布并实施)
10、《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
11、《德令哈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体预案》(德令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3事故分级
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
特别重大(Ⅰ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重大(Ⅱ级)事故: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以下,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较大(III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一般(IV级)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危险化学品事故,指在德令哈市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活动过程中,由于自然、人为、技术或设备的因素,引发的火灾、爆炸、毒物泄漏、灼烫及其它较大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当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伤亡及其它较大社会危害时适用本预案。
1.5工作原则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统一指挥,以人为本,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快速反应,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1.6重点危化品种类及处置措施
我市重点危险化学品主要有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汽油(含甲醇汽油、乙醇汽油)、液氨等。涉及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废弃处理等诸多环节,涉及工厂、商场、娱乐场所、饭店、机关、学校、家庭等多个方面。处置的主要措施包括:灭火、点火、隔绝、堵漏、拦截、覆盖、泄压、转移、收集等。危险化学品处置工作,必须具备专业处置能力,坚决杜绝处置不科学,甚至错误操作造成更大的伤害和损失。
2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职责
为加强对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设立德令哈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长(总指挥):德令哈市政府 市长
副组长(副总指挥):德令哈市分管安全生产副市长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方针、政策;决定启动、终止本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处置工作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主管部门汇报处置工作情况进展;监督检查各系统、各乡(镇)政府、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执行应急救援预案的情况。
2.2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
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兼任。
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全市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工作;向市政府报告应急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组织协调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编制和管理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指导乡(镇)政府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演练;协调联系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事故发生区域相关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电话: 的受理工作;本预案启动后,负责通知市危险化学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并负责紧急事件信息通告、公告的发布,及时报送事故抢险救援情况信息快报;承办州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2.3事故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事故时,在事故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德令哈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总指挥担任。现场指挥部负责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指挥、协调及组织事故单位、有关成员单位、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救援队伍全力实施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地方应急资源,实施紧急处置;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和通报事故有关情况,必要时向州或省救援中心发出救援请求;组织事故现场取证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3预警和预防
3.1预测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系统、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监控与管理,开展安全隐患风险评估,建立完善数据库,对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险情,或者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各级各有关单位或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研判分析,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3.2预警行动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和危险化学品处置的专业要求,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防范措施,预防和遏制事故发生。
4应急响应及处置措施
4.1预案启动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启动本预案。
(1)危及城市或人口密集地区人民生命安全的;
(2)一次性伤亡人数3人以上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威胁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等重要设施且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4)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公共安全后果且事态发展超出事发乡(镇)人民政府控制、协调能力的;
(5)其它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与不良后果的。
4.2事故报告及应急响应
4.2.1事故报告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1)事故单位立即德令哈市安监局报告,并通过 “110”、“119”、“120”报警,得到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急救救援。并在1小时内向安监、环保及有关部门报告。发生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要在按程序报告的同时,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2)事故单位要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
(3)如果在处置其他突发事件过程中发现、引发或者次生形成危险化学品事故,参与处置的有关单位要立即向安监、环保等部门报告,取得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4)乡(镇)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政府和市安监部门报告,乡(镇)政府要第一时间调集应急资源,采取应急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并在接报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5)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后按时限补报书面材料。
4.2.2事故报告的内容:
(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影响范围;
(3)事故初步原因、化学品名称、数量和性质等内容;
(4)事故抢险处理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4.2.3应急响应的分级
德令哈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根据事故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IV级应急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预警状态,为扩大应急做好准备。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本应急预案或其他相关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当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升级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高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进入Ⅰ级、Ⅱ级响应时,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在国家、省、州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和指导下做好事故救援相关工作。
上一级或下一级没有相应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响应。
4.3救援程序
(1)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或报警后,迅速向领导小组汇报,领导小组报请应急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调集车辆和专业队伍、设施迅速赶赴事故现场。
(2)事故发生单位应指派专业人员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专业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3)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及事故的性质,确定警戒区域和事故控制具体实施方案,布置各专业救援队伍任务。
(4)专家咨询人员到达现场后,迅速对事故情况作出判断,提出处置实施办法和防范措施。事故得到控制后,参与事故调查及提出防范措施。
(5)各专业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按各自的分工展开处置和救援工作。
(6)事故得到控制后,由专家组成员和环保部门指导,消防部门进行现场洗消工作。
(7)事故得到控制后,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应妥善保护的区域,组织相关机构和人员对事故开展调查和救援工作。
4.4现场救援专业组的建立及职责
4.4.1成立救援专业组
现场指挥部下设危险源控制组、伤员抢救组、安全疏散组、安全警戒组、物资供应组、环境监测组、专家咨询组、后勤保障组、新闻信息组,各组应按照现场指挥部发布的处置信号、命令,各尽其职,全力实施救援。
(1)危险源控制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立即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等。负责现场灭火、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处置、现场伤员的搜救、设备容器的冷却、抢救伤员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工作。该组由市公安消防大队、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和武警中队组成,人员由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和专家组成,由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
(2)伤员抢救组: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医疗机构应根据伤害和中毒的特点制定抢救方案,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治疗。该组由市卫生局和具有相应急救能力的医院组成,由市卫生局负责。
(3)安全疏散组: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由市公安局和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当地乡(镇)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由市公安局负责。
(4)安全警戒组:负责布置安全警戒,对事故发生区域车辆通行进行管制,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由市交警大队、运管局组成,由市公安局负责。
(5)物资供应组: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该组由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等部门组成,由市发改局负责。
(6)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救援工作指挥部提供技术咨询。该组由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公安消防大队、市质监局,由市安监局负责。
(7)环境监测组: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措施建议。该组由市环保局负责。
(8)后勤保障组:负责参与事故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提供事故救援物资及救援人员的食品等物资保障,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9)新闻信息组:负责新闻媒体接待、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事故救援进展情况动态报告等工作。该组由现场指挥部抽组宣传、安监、环保、文广部门及事发地乡(镇)政府人员组成,由市委宣传部负责。
4.4.2有关工作要求
(1)现场指挥和各专业救援队伍之间应保持良好的通讯联系。
(2)车辆应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安排行驶和停放。
(3)对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大量泄漏的事故救援,应使用防爆型器材和工具,应急救援人员不得穿带钉的鞋和化纤衣物,手机应关闭。
(4)对具有有毒物质的泄漏事故救援,必须使用正压自给式防毒面具,对于对皮肤有危害的物质,必须穿全封闭化学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等。
(5)事故污染区域应有明显警戒标志。
4.5人员疏散
4.5.1建立警戒区域
事故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应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所涉及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上实行交通管制。警戒区域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并实行专人警戒,除消防及应急处理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泄漏溢出的化学品为易燃易爆物品时,警戒区域内应严禁各类火种。
4.5.2紧急疏散
受灾区域内被围困人员由公安部门负责搜救;警戒区域内无关人员由事故单位配合公安部门实施紧急疏散。
4.5.3扩大疏散
当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地区较大范围人员安全时,现场指挥部应综合专家组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实施群体性人员紧急疏散的建议,建议应当明确疏散的范围、时间与方向。
现场指挥部应当及时发布事故信息,经领导小组批准,及时发布周边地区人员紧急疏散的公告。当事故超出控制范围时,救援队伍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汇报事故情况,经领导小组批准,必要时救援队伍进行紧急撤离;当地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领导小组的指令,及时、有序、全面、安全地实施人员疏散,妥善解决疏散群众的临时生活保障问题。
5应急终止
5.1预案结束条件
(1)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地人员和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且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隐患或后果及污染物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清除。
(2)事态发展达到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启动条件,上一级预案启动后,本预案自动终止,按上级预案有关规定实施相应应急救援工作。
5.2应急结束
整个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指挥部提议,领导小组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向有关新闻单位发布信息。
6应急保障
6.1救援装备保障
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专业救援队伍应加强技术装备储备。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并报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建立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定期检查确保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装备保养到位,设备正常。
6.2应急队伍保障
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经信委、消防大队、住建局、卫生局、环保局、质监局、交通运输局、运管局等部门参与,抽组或者聘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危险化学品专家队伍,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并对成员单位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危险化学品专业培训,组成危险化学品应急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并与相关企业建立协作关系,形成应急救援队伍紧急救援调用机制,有效利用企业专业救援力量。同时可以吸收社会力量,发展具备专业能力的应急志愿者队伍,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对专业应急队伍的需要。
6.3交通运输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需要,完善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专业设备的征用程序、补偿机制和紧急通行绿色通道制度,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4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并制定医疗救护保障方案,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等卫生应急工作。
6.5救援经费保障
(1)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及乡(镇)政府所需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
(2)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经费及企业组建队伍的经费由单位、企业按有关规定列支。
(3)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和配合。事后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补偿、奖励。
6.6应急物资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做好相关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工作,保障对事故救援的物资供应。市发改委、经信委、民政局等部门负责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筹集。
6.7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时,事发地乡(镇)政府要提供各种必要的保障。
6.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或者建立与本地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
6.9救援人员安全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严格按照程序开展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10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卫生等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7善后处置
(1)有关部门与事故单位应做好现场清洁与清理,消除危害因素,并建立紧急避难场所,由公安、消防、卫生、民政、供电等部门保障其供电、供水、生活用品、疾病预防、治安、卫生等工作的落实。
(2)环保部门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的危害,提供处置建议等相关技术支持,并对事故现场和周边环境进行跟踪监测,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3)安监部门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
(4)应由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事故应急救援情况,及时组织预案成员单位以及参与救援单位撰写事故评估分析报告报市政府。
(5)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督促事故单位、相关保险机构做好事故的赔偿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8应急预案管理
8.1应急培训
市安监局要定期对非煤矿山企业矿山应急救援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应急能力。
8.2应急演练
市安委会办公室要指导全市危险化学品行业开展生活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各危险化学品行业企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8.3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德令哈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体预案》的组成部分,德令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在下列情况下及时修订本预案:
(1)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2)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时;
(3)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等。
8.4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
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1)在应急救援过程中身先士卒,勇挑重担,在救援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
(2)提出重大建议,有效提高救援效率,降低救援过程中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2、责任追究
对危险化学品行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推诿或拒绝履行应急任务的;
(2)不按规定报告或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不执行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过程中临阵逃脱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资金或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步谣言,扰乱救援秩序的;
(7)其它危害应急工作的行为。
9其他事项
(1)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各成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位时,由继任人或临时指定负责人承担相应职责。
(2)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3)市政府对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4)本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单位为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5)本预案应定期组织演练,使参与人员熟悉应急处理预案的职能、程序,提高实战能力。演练结束后,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组织预案成员单位以及参与演练单位进行总结,撰写演练效能评估报告,并报市政府应急办。
(6)本预案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等有关规定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时,由市安监局及时进行修订。
(7)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各单位和实施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专项应急预案。
(8)发生一般以上事故时,本预案与《德令哈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体预案》一并执行,当发生或衍生其他事故时,可启动不同类别应急预案,在应急处置时成立现场联合应急指挥部,进行联合处置。
(9)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