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令哈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监测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动态,有效预防、控制和应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实现对可能发生的重大疫情的快速反应,将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最大程度地减少野生动物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生态平衡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德令哈市范围内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防控工作。
1.4工作原则
(1) 坚持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综合性防控结合的措施,加强监测,反应及时,依靠科学,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2)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野生动物疫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3)坚持属地管理,分级响应。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工作实行政府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各相关部门(单位)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通力协作,高效有序地开展防控工作。
(4)坚持平战结合,快速反应,综合防控。积极开展防疫技术研究和培训,做好技术和物资储备;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采取科学方法,快速、有效地控制疫情。
(5)实行分级控制,分区警戒。依据野生动物疫病发生情况及趋势,实行分级控制,分区警戒,做好野生动物疫病疫情防控工作。
二、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设立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防控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指挥部设在市应急管理局。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体旅游广电局为成员单位。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和草原局,由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l市指挥部
负责组织全市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根据野生动物疫病发生情况,研究防控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评估、核查和上报野生动物疫情;指导开展野生动物灾情救助和灾后恢复生产等工作。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防控日常工作,协调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
2.2.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疫情防控、扑灭等处置工作,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依法统一发布疫情情况。
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野生动物疫情监测信息汇总和疫情分析报告;协助市指挥部开展野生动物疫病监测防控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查处违反野生动物法律、法规的行政案件。
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协助林业和草原部门开展野生动物疫情调查、疫源疫病防控工作;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野生动物疫病可能传染家禽家畜的疫情监测、疫源调查、疫情分析、疫区划定、疫区封锁、疫情防控和扑灭、检疫检验以及健康禽畜免疫方案的制订、技术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查处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行政案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防疫物资储备、调运、防疫监督、疫情监测、检疫检验、预防控制、技术贮备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划。
市财政局:负责及时筹措和拨付野生动物疫情防控救灾资金,并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指挥调度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野生动物疫病在人群中流行的防控工作;负责被感染人员的紧急处理和病人的治疗;负责野生动物疫情防控人员的医学观察和监测防治工作;负责扑疫药品、器械等物资的组织供应;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宣传。
市公安局:负责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疫区正常社会秩序;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染疫动物强制扑杀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疫区交通运输环节的防控工作,协助市林草主管部门做好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防止疫病通过公路、铁路等运输途径进行传播。根据扑疫需要优先安排防疫物资的调运。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交易、农贸市场的禽畜及其产品的管理和监管工作,严禁染疫禽畜及其产品上市;根据需要,关闭疫区内禽畜及其产品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禽畜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市委宣传部、市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宣传党和政府有关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的方针、政策及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开辟健康栏目,普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知识;宣传报道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事迹。
2.3专家组
以林草、农牧、卫生、科研单位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疫情监测、检疫和疾病防治专家为基础组成专家组,并根据野生动物疫病发生的不同种类,适时补充其他有关专家和科技人员。专家组负责对野生动物疫情的调查、评估和分析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应对建议和意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
三、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疫源疫病监测。
以国家、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为主,以州、市监测站为辅,充分发挥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林业站和公益林管护站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全面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
3.1.2信息报告。
市林草、农牧主管部门、乡镇林业站及其所属公益林管护站为责任报告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生动物行为异常或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当地林草、农牧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当地林草、农牧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应立即派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在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栖息地、繁殖地、以及鸟类迁飞通道,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员报告制度。野生动物养殖经营企业或经营户应向所在地林草主管部门及时通报养殖经营的野生动物疫病发生情况。信息报告的形式、内容、时限和程序按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试行)》执行。
3.2预防预警
3.2.1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
在全社会大力宣传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全面提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依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为预防野生动物疫病的发生奠定广泛的社会基础。
3.2.2完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
进一步完善各监测站点的基础设施建设,组建专业队伍,配备技术力量。建立一整套信息收集、分析、整理、传输管理体系,确保上下级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信息畅通,及时传送有关信息,提高监测效能。同时在本市重要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地和鸟类主要繁殖地、停歇地、迁徙走廊带及相关环节设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点,系统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调查、监测和研究,实现对传染性疫情动态和趋势的预测预报,逐步建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组织体系、监测网络体系、研究体系和建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治长效机制,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3.2.3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
确定重点监测区域和重点监测对象,对重要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地和鸟类主要繁殖地、停歇地、迁徙走廊带及相关环节加强监测和信息收集,及时掌握野生动物携带及其受侵染的疫病种类,以确保疫情得到及时有效控制。
3.2.4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市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预警机制,及时、准确地掌握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信息。
监测发现野生动物出现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或疫症,市林草、农牧主管部门应及时派员采集、送检样本,并详细记录疫情发生地地址、野生动物数量、发病时间、主要症状、开始死亡时间、死亡量、邻近地区野生动物分布或养殖情况,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必要时可商请上级相关部门和诊断专家到现场协助开展工作。
3.2.5发现疑似野生动物疫病时,应立即采样检测,同时对发病地区实行重点管控,制止人员、禽畜进入该区域与野生动物接触或从事其他干扰活动。野生动物养殖场发生疫情后,应立即实行隔离措施,限制全场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流动,并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
3.3 预警支持系统
市林草主管部门应建立乡镇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承担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疫源材料采集和送检、疫情信息通报、科学数据记录整理等工作。
市林草、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管理和协调各乡镇监测站点开展监测预警工作,统一收集信息和数据,进行初步处理,并及时掌握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动态。
3.4疫情确认
在接到监测信息报告后,市林草、农牧主管部门立即派出具备相关资格的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初步诊断。
3.4.1 对疑似染病的野生动物,市农牧主管部门取样检测,市林草部门逐级报送国家林草局指定的实验室。
3.4.2疫情由国家林草局根据最终检测结果确认。
3.5 情况通报
3.5.1野生动物疫情确认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在1小时内电话报告市指挥部主要领导,2小时内文字材料上报到位,4小时内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3.5.2 野生动物疫情确认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在4小时内向疫情发生的乡镇人民政府通报相关情况,同时向毗邻和可能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通报。
四、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野生动物疫情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和受害对象等情况,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4.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Ⅳ级)野生动物疫情:
(1)发生非国家和地方保护的野生动物染病且发病数量较大时;
(2)发生专家认为需要作出预防和应急处置的野生动物疫病时。
4.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III级)野生动物疫情:
(1)发生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染病,并呈流行扩散趋势时;
(2)发生从野生动物向人传染的卫生部规定的丙类传染病,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威胁,并呈流行扩散趋势时;
(3)发生农业部规定的三类动物病原微生物导致的野生动物和饲养动物染病,并呈流行扩散趋势时。
4.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Ⅱ级)野生动物疫情:
(1)发生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染病,并呈流行扩散趋势时;
(2)发生从野生动物向人传染的卫生部规定的甲、乙类传染病,对公共卫生造成威胁,并呈流行扩散趋势时;
(3)发生农业部规定的一类或二类动物病原微生物导致的野生动物和饲养动物染病,并呈流行扩散趋势时。
4.1.4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和(2)或(1)和(3)的,为特别重大(Ⅰ级)野生动物疫情:
(1)发生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染病,并呈流行扩散趋势时;
(2)发生从野生动物向人传染的卫生部规定的甲、乙类传染病,对公共卫生造成威胁,并呈流行扩散趋势时;
(3)发生农业部规定的一类动物病原微生物导致的野生动物和饲养动物染病,并呈流行扩散趋势时。
4.2应急响应启动
4.2.1 IV级响应
疫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由市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
4.2.2 III级响应
疫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进行应急处置。
4.2.3 II级响应
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建议省、州政府或省林草局启动省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4.2.4 I级响应
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并上报省政府或省林草局启动省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在省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进行处置。
4.2.5同时发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当疫情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时,首先启动疫情发生地本级预案,同时由市指挥部协调,根据疫情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3 应急响应措施
4.3.1 市指挥部响应措施
(1)指挥部召集全体成员会议,对启动本预案进行具体部署,并成立相应的专家组。
(2)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指导,提出应急处置意见,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检查、督导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防控协调工作。
(3) 根据疫情情况和州林草局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市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4) 及时向州林草局报告疫情控制工作进展情况,并商请州林草局予以支持。
(5)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2 乡镇人民政府响应措施
(1)根据疫情情况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启动乡镇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发布封锁令,严防无关人员和家禽家畜进入疫情发生地,在林草、农牧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现场消毒处理和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并及时向上逐级报告相关情况。
(2)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与市专家组共同研究应急处置方案并积极落实。
4.4 应急处置
应急预案启动后,市指挥部统一负责疫情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力量,迅速确定疫情发展情况,按动物疫病防疫规范和野生动物栖息活动情况,经专家组论证后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于12小时内发布封锁令。市指挥部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应及时赶赴事发现场,迅速协助疫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林草、农牧、卫生等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4.4.1疫情的控制和扑灭
(1)疫情管控
组织人员立即封锁疫情发生点周围3公里范围的野生动物较集中的栖息地、停歇地、集群活动区,全天巡查监控,巡查监控的重点是观察野生动物栖息情况。农牧部门对死因不明的野生动物要立即进行检验。根据不同野生动物活动、迁徙规律和特点,经专家组考察论证后可适当扩大封锁范围。同时报经省、州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临时检疫检查站,负责对进出疫区的运输行为进行规范和检疫检查工作。
(2)疫区封锁
封锁疫区,阻止疫区内动物外运或外窜;防止疫区外人员、动物进入疫区;未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不得外运;对过境停留和经过疫区的动物、运输器具等实施严格的消毒和除害处理;对不符合检疫要求的动物及其产品要及时进行处理或就地焚毁;对疫区人员分类监控或隔离观察。
(3)疫源处理
对疫区内的疫源动物及尸体进行灭除、清理、焚烧、掩埋、消毒。确定适宜的清理范围、清理对象,防止超范围乱捕滥猎。
(4)疫情治理
对疫区实施强制封锁;对疫点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实行严格的扑杀和隔离措施;对病死兽禽的尸体、毛屑、污染物和排泄物要进行焚烧、深埋,严禁出售和随意乱扔乱抛;关闭禽畜类产品交易市场;在流通领域发现染疫畜禽,必须依法就地处理,不得放行;对受污染的栖息环境和涉及物品、用具等要进行全面清理,彻底消毒,防止病原扩散;对健康动物实施预防免疫措施,阻断疫病传播途径。最终达到消灭疫情目的。
4.4.2督促疫情发生区的野生动物饲养繁殖场所,按照要求,做好隔离、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预防工作。
4.4.3根据需要暂停野生动物猎捕、经营、运输、观赏、表演等活动,关闭禽畜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动物及其产品进出。
4.4.4需要应急处置野生动物的,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须按有关法律法规报国家林草局或省林草局批准外,其它野生动物种类均由州林草主管部门核定,详细登记后由市林草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按防疫要求处置。对捕杀不到的野生动物实行严密监控。
4.4.5对于人工驯养野生动物的疫情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4.6组织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专家开展现场调查工作,对野生动物栖息地或候鸟迁徙、停歇和集群活动等情况进行认证,并对野生动物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4.4.7防控疫情期间,采取疫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疫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向市林草主管部门每天至少报告一次工作情况,特殊情况应随时报告。
4.4.8在运输检查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捕杀、隔离、消毒等预防工作,严防疫情扩散。
4.4.9野生动物疫病应急防控工作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保密法》要求做好保密工作,对通讯和涉密文件、档案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4.5 信息发布
野生动物疫情信息发布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局、市林草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6疫区撤销、应急预案停止。
应急预案启动后,专家组负责对疫情发展变化和防控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向市指挥部提交评估报告,提出继续实施、终结实施的意见。在疫情得到了控制,根据专家组的意见,经市指挥部同意,由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在病原潜伏期过后,经权威机构疫情监测、调查,确认连续30日,无新的病例发生时,根据有关规定报省、州人民政府批准撤销疫区,解除疫区封锁。连续60日,无新的病例发生时,由市指挥部提出停止应急预案的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停止应急预案。
五、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市指挥部相关部门(单位)指导发生疫情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后重建,清理因应急而设立的临时设施等。经专家组评估认为该野生动物疫情对当地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当地人民政府应酌情予以补助。
5.2总结评估
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野生动物疫情造成的损失和防控成效进行评估,分析疫情发生的原因,总结防控经验,提出改进意见,向州林草局和市人民政府报告。
六、应急保障
6.1物资保障
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市应急管理局应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设备以及其他疫情处理必需物资。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相应贮运条件的区域。
6.2 通信保障
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必须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及时准确地沟通相关信息。
6.3 资金保障
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治知识宣传以及野生动物疫情防控人员培训、应急防疫物资储备、疫情处置等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予以安排。
6.4 技术和人员保障
6.4.1市林草局、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等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技术依托单位。
6.4.2设立野生动物疫病监测和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野生动物疫情监测和现场诊断,提出应急控制技术建议。
6.4.3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要建立兽医专家库,以备发生野生动物疫情时成立临时现场处理技术组,负责现场诊断和病料采集,提供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技术决策。
七、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加强保护野生动物的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林草、农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乡镇相关人员和林草管护员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1)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知识: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2)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3)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监控区的划分和管理;(4)隔离、封锁、捕杀及无害化处理;(5)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6)封锁哨卡的设立与工作开展;(7)个人防护知识;(8)治安与环境保护知识;(9)工作协调、配合要求;(10)其他有关知识。
市指挥部应适时举行演练,提高各部门(单位)防控野生动物疫病的协作配合综合作战能力。
7.2奖励与责任
对在野生动物疫情防控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野生动物疫情防控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野生动物疫情:指野生动物突然发生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野生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野生动物种群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疫源:指携带并可能向人类、饲养动物传播危险性病原体的陆生野生动物。
疫病:指在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对野生动物种群构成威胁或可能传染给人类和饲养动物的传染性疾病。
重点监测区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多发区域,人、野生动物、家养动物密切接触区域,重要的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地,鸟类主要繁殖地、越冬地、停歇地和迁徙走廊带,野生动物繁育基地、流通环节等。
重点监测对象:疫病宿主野生动物和易感染野生动物等。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林草局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由市林草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