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西州州县(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5〕19号)和中共海西州委办公室、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令哈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西办发〔2015〕33号),设立德令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承接的职责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3、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4、省、州政府下放的其他相关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户外广告登记。
2、企业年检。
3、个体工商户验照。
4、商品展销会登记。
5、在新闻媒介上发布的广告内容审。
6、根据《德令哈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1、整合行政审批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探索建立具有新区特色的新型市场准入机制。
2、整合市场执法力量,加强和完善市场执法体系,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3、整合申诉举报机制,构建统一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申诉举报体系,完善申诉举报网络,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商)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
(二)承担辖区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承担辖区广告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广告违法行为;承担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责;承担辖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有关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查处传销和违法直销案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查处辖区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承担辖区拍卖、经纪活动、动产抵押物登记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三)依法对商标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实施信用分类管理。
(四)承担辖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五)承担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食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及处理工作,承担监督实施食品行政许可,承担食品安全检查、整顿治理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急)处置。
(六)承担辖区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监督管理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药用包装材料及医疗机构制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
(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承担药学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
(八)承担辖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及处理工作;配合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现场审查和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推进名牌发展战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产品防伪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九)承担辖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获证企业及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督管理工作,查处认证违法行为。
(十)承担辖区计量管理工作。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和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管市场计量行为、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十一)承担辖区标准化管理工作。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和执行标准登记,承担标准实施监督和代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和行政许可的监察检查;按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配合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三)查处辖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岗位设置及主要工作
根据上述职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置6个综合岗位和
4个派出机构:
(一)综合岗位
1、文秘岗位
组织协调本局政务和后勤事务管理工作;承担本局重要文件的起草、核稿工作;承担本局重要会议的组织、实施和服务工作;承担公文处理、档案、信访、政务信息、统计、保密、机要、综合治理、接待及各方面协调等工作,积极创建和谐工作氛围;对重大工作部署和重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承担全局系统目标管理工作,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承担全局人事教育、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任免调配等管理工作;制定干部长远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干部培训教育;承担干部考核和管理工作;承担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承担人事统计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承担劳动工资工作;承担老干部管理工作等。
2、财务岗位
遵照市政府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承担局机关装备、物资的采购和资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财务预算、财务支出及预算外收入情况;组织进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本局财务;承担本机关固定资产、装备的管理工作;做好办案经费和罚没物资管理工作。
3、企业注册岗位
组织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执行省工商局制定的企业登记注册规章制度及具体办法。
组织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和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全市“经济户口”管理工作和信用建设;依法组织查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承担企业统计工作;承担本部门登记的企业档案管理工作。
4、市场监管岗位
承担协助局领导对本级机关和市场监管所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的工作;承担对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本局与其他部门会签的规范性文件核审的工作;承担组织、规划、协调本局的法制宣传培训工作,指导市场监管所的法制宣传培训工作;承担依法纠正本级机关行政执法中的不当行为和违法行为的工作;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主持听证、应诉工作;依法核审经济违法违章案件;加强法制监督检查,规范执法行为。
承担全市各类市场监督管理,商标、广告及合同监管工作。组织监督管理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组织实施市场巡查;组织监督管理各类市场进行专项治理;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组织实施合同监管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调解合同争议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组织著名商标认定和推荐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依法查处商标违法行为;依法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查处广告违法行为;依法办理广告许可登记;承担本局的市场管理,商标、广告管理合同管理统计工作。
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工作;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大案要案;承担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
负责全市范围内消费者消费者投诉举报工作;受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咨询、投诉;承担系统行政执法案源的管理和分解工作;对全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实行动态监控,发布消费警示。
5、质量监管岗位
承担质量、计量、标准化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对国家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进行监督和管理;引导企业按国际管理开展认证;承担本辖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和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工作;指导和协调本辖区产品质量的行业、专业性监督;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仲裁检验、鉴定;管理区域性产品质量治理整顿工作;组织协调依法查处本辖区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
综合管理本辖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使用(充装)、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等环节实施安全监察和监督检查;按规定权限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6、食品药品监管岗位
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卫生许可证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监督实施食品安全许可和安全管理有关规范和标准;承担监督检查全市食品加工、流通、消费环节及餐饮业、食堂等安全工作,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承担受理食品安全相关投诉工作;组织实施食品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承担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监督实施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的产品质量;承担受理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有关质量投诉的工作;承担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批发企业的资格和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初审的工作;监督检查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的发布,承担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互联网服务和交易的监督管理,搜集反馈辖区内药品质量信息;承担特殊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调查处理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的工作;组织实施药学、医疗器械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二)派出机构
1、火车站市场监督管理所;2、金原商城监督管理所;3、河西市场监督管理所;4、河东市场监督管理所。
市场监督管理所承担规范维护各自辖区的市场经营秩序工作;承担辖区食品药品和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指导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负责个体户的营业执照发放工作及信用信息年度报告工作;落实直销监督管理和打击传销工作;承担电子商务网上交易的管理,查处网上违法违章经营、虚假违法广告、侵犯消费者权益等违法案件;承担车辆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处理相关消费投诉工作。
四、人员编制
核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27名(含机关事业编制11名)。核定科级领导职数9名,其中,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4名(副科级)、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4名(副科级)。
核定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5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市城市管理局的职责界定。市城市管理局负责食品摊贩摆摊设点的监督执法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
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三)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的副科级机构。
六、附则
本规定由德令哈市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德令哈市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